(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受贈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曾君持有69年購入之潭子區3筆土地,於106年6月21日申報夫妻贈與移轉予曾妻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6年7月2日辦竣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嗣曾君於107年7月8日死亡,曾妻受贈之土地經併入曾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日後曾妻欲移轉該受贈土地時,其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107年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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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除非確定一直自住用、不賣,不然,贈與房產已經節不了稅,這類案子少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說。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未來賣出,要課徵房地合一稅。這使得利用贈與移轉不動產給下一代的案件減少。內政部的統計指出,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2015年,贈與土地有21萬件、贈與房屋有5.5萬件,實施後,案件就少了,到2017年,贈與土地減為17.5萬件、贈與房屋4.2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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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2018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對曾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將進行為期3個月的清查。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土地經清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者,該局將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業使用,若收到該通知函之民眾,請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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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O4Ws4IFTB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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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18:14聯合報 記者謝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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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繼承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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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時報【黃琮淵╱台北報導】
    寬限期不再,房貸完美風暴即將引爆?中央銀行調查20多家銀行房貸寬限期授信狀況,發現部分銀行因房價下修,衝擊房貸業務品質,出現逾放比飆高現象,雖然損失有限,但擔心連環爆,必要時將金檢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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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綜合報導
    近日新北市傳出民眾攜帶「自行印製的謄本」,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資料是否正確,當下事務所人員發現資料與紀錄全然不符,辨出此此謄本經偽造,讓該民眾即時避免財物損失;地政局就表示,近日偽造謄本詐騙頻傳,呼籲民眾慎防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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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1名紀姓貴婦2014年間利用人頭在新北市購買1戶1180萬元房屋,2個月後即以1330萬元轉賣,卻未申報奢侈稅,事後遭國稅局裁處本稅及罰鍰共730萬元,不料紀女竟將6筆不動產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存款,企圖脫產,直到本月11日遭新北執行分署聲請管收獲准,才當場嚇得繳清所有欠稅和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表示,紀女於2014年2月間,用人頭買下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棟價值1180萬元的房屋,但不到2個月即以133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且未依規定於訂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上情後,除核定本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約7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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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1名紀姓貴婦2014年間利用人頭在新北市購買1戶1180萬元房屋,2個月後即以1330萬元轉賣,卻未申報奢侈稅,事後遭國稅局裁處本稅及罰鍰共730萬元,不料紀女竟將6筆不動產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存款,企圖脫產,直到本月11日遭新北執行分署聲請管收獲准,才當場嚇得繳清所有欠稅和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表示,紀女於2014年2月間,用人頭買下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棟價值1180萬元的房屋,但不到2個月即以133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且未依規定於訂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上情後,除核定本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約7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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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法修正 債務人最低生活費 1.2 倍不能強制執行  法源編輯室/ 2018-06-14
    總統令昨(十三)日公布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制執行時,對於債務人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債權,如果是債務人及家人生活所必需,就不能納入,新法則是明定生活所必需是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計算。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意旨,債務人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如果是為了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不能被強制執行。新修該條第3項則是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是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同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也準用這樣的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數額。此外,針對強制執行法第65條及第84條規定拍賣公告的公告方式,原本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的規定,也都改為公告在法院網站,必要時才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以符合時代所趨並增加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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