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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之稅務規定整理

鄭宏輝 會計師

[分析]

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而進行租稅規避,在民國80年代之前頗為盛行,財政部在民國80年代初期開始發布多號函令加以遏止這種租稅逃漏歪風,我們可以由以下7個函令看出一些趨勢:

1. 營業人假借個人名義建屋出售應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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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
2015-01-07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6  會期第 16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15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
           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
           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
           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
           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前項稅額之計算方式,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
               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
                 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
                 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
                 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
                 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
                 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
                 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
                 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
                 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
                 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第一項分居之認定要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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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36672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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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加計利息及移送強制執行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於滯納期間加徵滯納金及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加計利息,除有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情形外,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上開應納稅捐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前之滯納期間,即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30日,稽徵機關會依法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15%;並自滯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加計利息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
該局指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情形為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納稅義務人不服已依法申請復查仍於審核中,或經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或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等。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受理甲君對其應補繳綜合所得稅被移送強制執行提出異議案,甲君主張國稅局所寄送繳款書,雖上載限繳日期至105年3月15日止,但其大樓管理員簽收後因故遲至本年5月間轉交,表示願繳納稅款,但無故意情節,應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爭議;因甲君陳述事項,依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於大廈管理員,則自大廈管理員收受繳款書之日起,即已對納稅義務人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該大廈管理員未交付納稅義務人而產生送達效果之差異。甲君逾期未繳納,其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等,仍屬適法,並無違誤。
該局特別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應多注意稅捐稽徵機關所寄送文書,以免發生如前述案例而延誤繳納情事;也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捐申經復查決定,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免於被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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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二十八)日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原自用住宅,並於二年內重購新自用住宅,如符合一定條件,可申請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所繳納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其價額超過原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應納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又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出售及重購價額僅以「房屋」價額比較,非以「房屋及土地」總價額比較,若買賣契約僅約定總價者,先依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區分房屋價額,再進行比較。亦可依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比較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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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蓋廠房 移轉須課土增稅

財政部表示,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地,若細部計畫完成、取得建築執照後,再移轉時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課徵土增稅則是從土地取得時前次移轉現值來計算土增稅。

財政部2000年針對土地稅法第39條之2進行修法,農業用地課徵土增稅自免稅改為不課徵,其差異在於前者無須申報課稅,後者須申報課稅但稅率為零。官員指出,只要土地為農業用地,且作為農業使用就不課徵土增稅,但若蓋廠房再移轉時,土地已非農地使用則需課徵土增稅。

官員說,民眾最易誤解的是「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部分,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的兩條件就不課徵土增稅,其一為「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其二則是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簡單來說,前者就是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都市計畫非農業用地,後者則是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雖為非農用地但土地也無法使用,就不用課徵土增稅。

官員舉例說,林先生於1991年6月25日取得大雅區A地號農業用地,嗣後該土地於1996年6月30日經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是屬於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所以該地仍應作原來的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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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稅收攀高 營所稅給力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布5月全國賦稅收入初步統計,總稅收實徵淨額為3,349億元,創下歷年來新高,主要稅目中,以營所稅年增幅達39%最高,土增稅衰退幅度也逐月縮減至個位數。

至於前五月稅收累計達7,805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4.2%。前五月主要稅目別年增率,仍以營所稅表現最好、土增稅則是年減28.2%。許瑞琳表示,土增稅5月減幅到個位數9.3%,顯示土地跟房屋交易額慢慢在恢復,「房市沒那麼冷了」。

財政部表示,5月總稅收創歷年新高,主要是因營所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增加305億元,房屋稅、綜所稅也有明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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