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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受贈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曾君持有69年購入之潭子區3筆土地,於106年6月21日申報夫妻贈與移轉予曾妻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6年7月2日辦竣夫妻贈與土地登記,嗣曾君於107年7月8日死亡,曾妻受贈之土地經併入曾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若日後曾妻欲移轉該受贈土地時,其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應以107年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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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除非確定一直自住用、不賣,不然,贈與房產已經節不了稅,這類案子少了。」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洪連盛說。

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未來賣出,要課徵房地合一稅。這使得利用贈與移轉不動產給下一代的案件減少。內政部的統計指出,房地合一稅實施前的2015年,贈與土地有21萬件、贈與房屋有5.5萬件,實施後,案件就少了,到2017年,贈與土地減為17.5萬件、贈與房屋4.2萬件。

減少的原因很簡單,洪連盛說:「除非都不賣,若賣出,所得稅很可觀。」「節了遺產稅,惹來所得稅,不划算。」遺產稅率最高才20%,房地合一稅稅率最高可是到45%。

洪連盛解釋,贈與是按照房屋評定現值和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贈與額,當受贈者賣出不動產,這贈與額就是受贈者的進價,如果適用房地合一稅,用售價減去贈與額再扣除一些相關成本,計算出來的售出不動產所得會很高,要繳高額所得稅。

舉例說,他指出,帝寶一戶市價約3億元,贈與兒子,贈與額按房屋評定現值和公告土地現值計,可以用對折估算,贈與額算1億5000萬元。父親適用贈與稅稅率是20%,減去扣除額度,估要繳2625萬元的贈與稅。過戶給兒子兩年後以市價3億元賣出,扣除1億5000萬元的進價,約賺1億5000萬元,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稅率,簡單估算,房地合一稅約3000萬元。兩者合計稅負超過5000萬元,不符節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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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2018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對曾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將進行為期3個月的清查。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土地承受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即使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各款規定並取得公所核發之農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土地經清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者,該局將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農業使用,若收到該通知函之民眾,請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將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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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O4Ws4IFTB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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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18:14聯合報 記者謝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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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被繼承人生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若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外,也要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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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黃琮淵╱台北報導】

寬限期不再,房貸完美風暴即將引爆?中央銀行調查20多家銀行房貸寬限期授信狀況,發現部分銀行因房價下修,衝擊房貸業務品質,出現逾放比飆高現象,雖然損失有限,但擔心連環爆,必要時將金檢伺候。

根據金管會統計,寬限期在今年底前到期的房貸有5429億元,占全體住宅貸款比重8.1%,不過因首季房價下修,不少先前進場的投資客,面臨龐大虧損,「只還息、不還本」的寬限期到期後,斷頭壓力不小。

以一銀為例,首季房貸逾放比攀至6年半新高0.39%,季增0.07個百分點,高於全體銀行平均水準0.26%,讓央行相當關注,由於一銀是公股行庫,又是前十大房貸放款行,連一銀都有房貸逾放增加壓力,市場狀況不容輕忽。

央行官員表示,若按金管會統計,全體國銀4月底房貸逾放比0.26%,與2、3月持平,資產品質並沒有特別變化來解讀,一銀應是個案,也寧可相信是個案,但究竟何種放款邏輯,導致出現逾放走揚警訊,有必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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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綜合報導

近日新北市傳出民眾攜帶「自行印製的謄本」,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資料是否正確,當下事務所人員發現資料與紀錄全然不符,辨出此此謄本經偽造,讓該民眾即時避免財物損失;地政局就表示,近日偽造謄本詐騙頻傳,呼籲民眾慎防詐騙。

地籍謄本或建物謄本內容含建物與土地的基本資料外,還含有持有人是否設定抵押或者借款以及基本資料,過去僅能到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但隨時代變遷,現在只要上關貿地政網,就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者申請帳號即可申請,此外若是中華電信用戶,也可透過Hinet網站申請。

板橋地政事務所主任莊月桂表示,民眾若收到他人所提供的電子謄本資料時,應立即透過電子謄本首頁右上角的二維條碼(QR CODE)或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進行驗證,系統檢查謄本種類碼及相關資料無誤後,將於系統顯示具電子簽章之電子謄本原文檔,此時可將所取得之電子謄本與系統顯示之原文檔進行比對,確認謄本真確性。 此外,民眾除透過謄本查驗機制確認資料正確性外,電子謄本亦具有基本防偽措施,如謄本中央顯示資料管轄機關之浮水印、謄本二頁以上於外側會顯示騎縫章及壓花等防偽機制,民眾在取得電子謄本時,可多加留意喔! 台北市地政局也表示,電子謄本於網站上都有安全機制防護,也等同過去的戶籍謄本,並無其他差異;但就有民眾利用可自行列印之便自行竄改資訊,利用遭竄改後的偽造謄本取信租屋或買屋民眾,所以民眾應提高警覺,慎防有心人士利用偽造謄本出租或出售房屋行騙!
因謄本內容詳細又含個資易遭利用,雙北地政局都呼籲民眾提高警覺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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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紀姓貴婦2014年間利用人頭在新北市購買1戶1180萬元房屋,2個月後即以1330萬元轉賣,卻未申報奢侈稅,事後遭國稅局裁處本稅及罰鍰共730萬元,不料紀女竟將6筆不動產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存款,企圖脫產,直到本月11日遭新北執行分署聲請管收獲准,才當場嚇得繳清所有欠稅和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表示,紀女於2014年2月間,用人頭買下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棟價值1180萬元的房屋,但不到2個月即以133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且未依規定於訂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上情後,除核定本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約730萬元。

沒想到,紀女不僅拒絕繳納欠稅和罰鍰,還利用稅單送達至移送執行前的空檔,將名下6筆不動產全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餘元銀行存款,甚至還出國觀光旅遊,企圖脫產避稅,讓新北執行分署只扣押到銀行存款221元。

直到本月11日,紀女遭新北執行分署傳喚到案,但她起先仍拒絕繳納,遭該分署依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及「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事由,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一聽到自己可能被管收,紀女嚇得當場承諾會繳錢,並以子女不動產作擔保才獲釋,最後於今(15)用匯款方式繳清730萬元的欠稅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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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紀姓貴婦2014年間利用人頭在新北市購買1戶1180萬元房屋,2個月後即以1330萬元轉賣,卻未申報奢侈稅,事後遭國稅局裁處本稅及罰鍰共730萬元,不料紀女竟將6筆不動產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存款,企圖脫產,直到本月11日遭新北執行分署聲請管收獲准,才當場嚇得繳清所有欠稅和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表示,紀女於2014年2月間,用人頭買下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棟價值1180萬元的房屋,但不到2個月即以133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且未依規定於訂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上情後,除核定本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約730萬元。

沒想到,紀女不僅拒絕繳納欠稅和罰鍰,還利用稅單送達至移送執行前的空檔,將名下6筆不動產全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餘元銀行存款,甚至還出國觀光旅遊,企圖脫產避稅,讓新北執行分署只扣押到銀行存款221元。

直到本月11日,紀女遭新北執行分署傳喚到案,但她起先仍拒絕繳納,遭該分署依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及「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事由,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一聽到自己可能被管收,紀女嚇得當場承諾會繳錢,並以子女不動產作擔保才獲釋,最後於今(15)用匯款方式繳清730萬元的欠稅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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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修正 債務人最低生活費 1.2 倍不能強制執行  法源編輯室/ 2018-06-14

總統令昨(十三)日公布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制執行時,對於債務人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債權,如果是債務人及家人生活所必需,就不能納入,新法則是明定生活所必需是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計算。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意旨,債務人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如果是為了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不能被強制執行。新修該條第3項則是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是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同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也準用這樣的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數額。此外,針對強制執行法第65條及第84條規定拍賣公告的公告方式,原本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的規定,也都改為公告在法院網站,必要時才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以符合時代所趨並增加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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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同意依中古屋 現有的屋況簽約,能不能事後反悔向賣方請求賠償?
「中古屋 」的屋況縱有缺損,瑕疵或老舊的情形(例如:樑柱下陷,地板龜裂,壁癌,廚房磁磚破裂等之瑕疵),只要此種情況能從外觀察覺,即得由肉眼檢視,則除買賣契約之雙方有特別保證或約定外,應認雙方均係以訂約時房屋之現況作為買賣交易,則賣方只要依房屋現狀交付與買方,即符合債之本只旨,賣房子不需付不完全給付之賠償責任。(此與海砂屋,輻射屋等從外觀無法察覺的瑕疵有所不同。
為免雙方有所爭議,賣方可以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例如:買賣契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或斡旋金契約書等,或將房屋現況拍照作為買賣契約的附件),也可以透過傳喚證人的方式(例如:處理房屋過戶事宜的代書,房屋仲介人員等)來證明簽約當時買家明確知悉房屋有瑕疵。若房屋仲介曾派人引見買方到中古屋的現場,則買方自然已就房屋之現狀有充分之時間與機會可以反覆查看,仲介即完成居間契約之義務。則買方自不得以仲介未提供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向仲介要求損害賠償。(仲介縱未提供買賣方房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僅為主管機關應否處仲介行政處罰之問題,與仲介是否已履行契約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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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同意依中古屋 現有的屋況簽約,能不能事後反悔向賣方請求賠償?
「中古屋 」的屋況縱有缺損,瑕疵或老舊的情形(例如:樑柱下陷,地板龜裂,壁癌,廚房磁磚破裂等之瑕疵),只要此種情況能從外觀察覺,即得由肉眼檢視,則除買賣契約之雙方有特別保證或約定外,應認雙方均係以訂約時房屋之現況作為買賣交易,則賣方只要依房屋現狀交付與買方,即符合債之本只旨,賣房子不需付不完全給付之賠償責任。(此與海砂屋,輻射屋等從外觀無法察覺的瑕疵有所不同。
為免雙方有所爭議,賣方可以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例如:買賣契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或斡旋金契約書等,或將房屋現況拍照作為買賣契約的附件),也可以透過傳喚證人的方式(例如:處理房屋過戶事宜的代書,房屋仲介人員等)來證明簽約當時買家明確知悉房屋有瑕疵。若房屋仲介曾派人引見買方到中古屋的現場,則買方自然已就房屋之現狀有充分之時間與機會可以反覆查看,仲介即完成居間契約之義務。則買方自不得以仲介未提供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向仲介要求損害賠償。(仲介縱未提供買賣方房屋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僅為主管機關應否處仲介行政處罰之問題,與仲介是否已履行契約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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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現況交屋】屋況說明要留心!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明明在簽約的時候雙方都同意以【現況交屋】了!事後卻因為當初房屋 所增建的部分屬於違章建築,讓買家很生氣直跳腳,賣家跟房仲也為了這個事情很苦惱,該怎麼做才能讓房屋賣家賣得安心,買家也買得放心呢?
依照前篇【現況交屋不是你的免死金牌】的說明,在買賣中古屋的契約中,賣家多會有【現況交屋】的條款來免除對房屋的瑕疵負責,這時候若有明確的將瑕疵的具體狀況載明於契約的說明中,給予買家一定時間仔細審閱契約,使買家對契約的內容明確知悉,進而簽訂契約,法院會認定買家 已確實知悉並接受房屋瑕疵的存在,應自行承擔風險,不能再向賣方請求相關的民事求償 。
如果真的不幸發生房屋的買賣糾紛,雙方除了可以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例如:買賣契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或和旋金契約書等),也可以透過傳喚證人的方式(例如處理房屋過戶事宜的代書,房屋仲介人員等)來證明簽約當時買家是不是明確的知悉瑕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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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這樣是行不通的,若要以現況交屋來免除賣方對於房屋出現瑕疵的相關責任,必須要明確將瑕疵的具體狀況記載於契約中,讓買方完全了解屋況,若賣方單以【買方均已詳細審視並充分知悉本屋相關情形,賣方依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抽象的內容排除相關民事責任,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喔!
為了避免發生買賣房屋的糾紛,最好的方法還是具體明確的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載明於契約中,例如:房屋現有傾斜瑕疵之狀況,已折讓屋款50萬元,日後買方不得再與房屋傾斜為由向賣方請求賠償。這樣才能將買賣中古屋的風險降低,買方也更能買得安心,住的舒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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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289號民事判決
法院認為這樣是行不通的,若要以現況交屋來免除賣方對於房屋出現瑕疵的相關責任,必須要明確將瑕疵的具體狀況記載於契約中,讓買方完全了解屋況,若賣方單以【買方均已詳細審視並充分知悉本屋相關情形,賣方依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等抽象的內容排除相關民事責任,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喔!
為了避免發生買賣房屋的糾紛,最好的方法還是具體明確的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載明於契約中,例如:房屋現有傾斜瑕疵之狀況,已折讓屋款50萬元,日後買方不得再與房屋傾斜為由向賣方請求賠償。這樣才能將買賣中古屋的風險降低,買方也更能買得安心,住的舒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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