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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系統服務供應要點」
2017-03-1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控字第 1060400
106 號令修正發布第 10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         十、本系統各類服務規費之費額,依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並依下列
               方式計收服務規費:
           (一)即時性衛星動態定位服務:
                 按會員實際使用組數及日數計列。上述所稱實際日數之認定方式,
                 係指於當日零時至二十四時期間內,登錄至本系統進行即時性衛星
                 動態定位者,予以計收一日服務規費。
                 會員因確認儀器或系統參數設定等需要,進行測試性登錄時,不予
                 計費,但以每日合計不超過五分鐘為限。
                 與本中心簽訂測繪服務合作契約之機關,得依契約申請年費帳號使
                 用,申請流程及繳費方式如附件四。
           (二)衛星觀測資料後處理動態定位服務:按本中心解算成功並出具成果
                 與精度分析報表之點數計收。單次上傳資料中,若解算成果得到固
                 定解之筆數小於總上傳筆數之百分之十,該次服務不予計費。
           (三)衛星觀測數值資料檔供應服務:按會員申請站數及日數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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