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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現況交屋】屋況說明要留心!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明明在簽約的時候雙方都同意以【現況交屋】了!事後卻因為當初房屋 所增建的部分屬於違章建築,讓買家很生氣直跳腳,賣家跟房仲也為了這個事情很苦惱,該怎麼做才能讓房屋賣家賣得安心,買家也買得放心呢?
依照前篇【現況交屋不是你的免死金牌】的說明,在買賣中古屋的契約中,賣家多會有【現況交屋】的條款來免除對房屋的瑕疵負責,這時候若有明確的將瑕疵的具體狀況載明於契約的說明中,給予買家一定時間仔細審閱契約,使買家對契約的內容明確知悉,進而簽訂契約,法院會認定買家 已確實知悉並接受房屋瑕疵的存在,應自行承擔風險,不能再向賣方請求相關的民事求償 。
如果真的不幸發生房屋的買賣糾紛,雙方除了可以提出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例如:買賣契約,不動產現況說明書或和旋金契約書等),也可以透過傳喚證人的方式(例如處理房屋過戶事宜的代書,房屋仲介人員等)來證明簽約當時買家是不是明確的知悉瑕疵的存在。
此外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可能會簽署數份契約,若數份契約間對同一事項有不一致的意思或約定,法院會以日期最新的契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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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彩雲地政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