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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應課徵被繼承人遺產稅。
      該分局說明,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被繼承人生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若遺有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除了向原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要保人變更外,也要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漏報遭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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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黃琮淵╱台北報導】

寬限期不再,房貸完美風暴即將引爆?中央銀行調查20多家銀行房貸寬限期授信狀況,發現部分銀行因房價下修,衝擊房貸業務品質,出現逾放比飆高現象,雖然損失有限,但擔心連環爆,必要時將金檢伺候。

根據金管會統計,寬限期在今年底前到期的房貸有5429億元,占全體住宅貸款比重8.1%,不過因首季房價下修,不少先前進場的投資客,面臨龐大虧損,「只還息、不還本」的寬限期到期後,斷頭壓力不小。

以一銀為例,首季房貸逾放比攀至6年半新高0.39%,季增0.07個百分點,高於全體銀行平均水準0.26%,讓央行相當關注,由於一銀是公股行庫,又是前十大房貸放款行,連一銀都有房貸逾放增加壓力,市場狀況不容輕忽。

央行官員表示,若按金管會統計,全體國銀4月底房貸逾放比0.26%,與2、3月持平,資產品質並沒有特別變化來解讀,一銀應是個案,也寧可相信是個案,但究竟何種放款邏輯,導致出現逾放走揚警訊,有必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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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綜合報導

近日新北市傳出民眾攜帶「自行印製的謄本」,至地政事務所查詢資料是否正確,當下事務所人員發現資料與紀錄全然不符,辨出此此謄本經偽造,讓該民眾即時避免財物損失;地政局就表示,近日偽造謄本詐騙頻傳,呼籲民眾慎防詐騙。

地籍謄本或建物謄本內容含建物與土地的基本資料外,還含有持有人是否設定抵押或者借款以及基本資料,過去僅能到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但隨時代變遷,現在只要上關貿地政網,就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或者申請帳號即可申請,此外若是中華電信用戶,也可透過Hinet網站申請。

板橋地政事務所主任莊月桂表示,民眾若收到他人所提供的電子謄本資料時,應立即透過電子謄本首頁右上角的二維條碼(QR CODE)或至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進行驗證,系統檢查謄本種類碼及相關資料無誤後,將於系統顯示具電子簽章之電子謄本原文檔,此時可將所取得之電子謄本與系統顯示之原文檔進行比對,確認謄本真確性。 此外,民眾除透過謄本查驗機制確認資料正確性外,電子謄本亦具有基本防偽措施,如謄本中央顯示資料管轄機關之浮水印、謄本二頁以上於外側會顯示騎縫章及壓花等防偽機制,民眾在取得電子謄本時,可多加留意喔! 台北市地政局也表示,電子謄本於網站上都有安全機制防護,也等同過去的戶籍謄本,並無其他差異;但就有民眾利用可自行列印之便自行竄改資訊,利用遭竄改後的偽造謄本取信租屋或買屋民眾,所以民眾應提高警覺,慎防有心人士利用偽造謄本出租或出售房屋行騙!
因謄本內容詳細又含個資易遭利用,雙北地政局都呼籲民眾提高警覺勿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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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紀姓貴婦2014年間利用人頭在新北市購買1戶1180萬元房屋,2個月後即以1330萬元轉賣,卻未申報奢侈稅,事後遭國稅局裁處本稅及罰鍰共730萬元,不料紀女竟將6筆不動產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存款,企圖脫產,直到本月11日遭新北執行分署聲請管收獲准,才當場嚇得繳清所有欠稅和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表示,紀女於2014年2月間,用人頭買下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棟價值1180萬元的房屋,但不到2個月即以133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且未依規定於訂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上情後,除核定本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約730萬元。

沒想到,紀女不僅拒絕繳納欠稅和罰鍰,還利用稅單送達至移送執行前的空檔,將名下6筆不動產全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餘元銀行存款,甚至還出國觀光旅遊,企圖脫產避稅,讓新北執行分署只扣押到銀行存款221元。

直到本月11日,紀女遭新北執行分署傳喚到案,但她起先仍拒絕繳納,遭該分署依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及「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事由,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一聽到自己可能被管收,紀女嚇得當場承諾會繳錢,並以子女不動產作擔保才獲釋,最後於今(15)用匯款方式繳清730萬元的欠稅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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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名紀姓貴婦2014年間利用人頭在新北市購買1戶1180萬元房屋,2個月後即以1330萬元轉賣,卻未申報奢侈稅,事後遭國稅局裁處本稅及罰鍰共730萬元,不料紀女竟將6筆不動產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存款,企圖脫產,直到本月11日遭新北執行分署聲請管收獲准,才當場嚇得繳清所有欠稅和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表示,紀女於2014年2月間,用人頭買下新北市永和區文化路1棟價值1180萬元的房屋,但不到2個月即以1330萬元出售給第三人,且未依規定於訂約次日起30日內,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查獲上情後,除核定本稅外並裁處罰鍰,合計約730萬元。

沒想到,紀女不僅拒絕繳納欠稅和罰鍰,還利用稅單送達至移送執行前的空檔,將名下6筆不動產全部贈與前夫,並領光472萬餘元銀行存款,甚至還出國觀光旅遊,企圖脫產避稅,讓新北執行分署只扣押到銀行存款221元。

直到本月11日,紀女遭新北執行分署傳喚到案,但她起先仍拒絕繳納,遭該分署依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及「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等事由,向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一聽到自己可能被管收,紀女嚇得當場承諾會繳錢,並以子女不動產作擔保才獲釋,最後於今(15)用匯款方式繳清730萬元的欠稅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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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修正 債務人最低生活費 1.2 倍不能強制執行  法源編輯室/ 2018-06-14

總統令昨(十三)日公布強制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制執行時,對於債務人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債權,如果是債務人及家人生活所必需,就不能納入,新法則是明定生活所必需是以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一點二倍計算。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意旨,債務人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如果是為了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必需,不能被強制執行。新修該條第3項則是明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是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同條第4項規定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也準用這樣的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應負擔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數額。此外,針對強制執行法第65條及第84條規定拍賣公告的公告方式,原本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的規定,也都改為公告在法院網站,必要時才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以符合時代所趨並增加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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