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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婆婆媽媽~為了節省您的稅負  貼心叮嚀再叮嚀

「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取得之土地,應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如果因「繼承」、「信託」或「配偶相互贈與」於831日納稅基準日前取得原本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後,縱使用途未變更,但因土地所有權人已經變更,請於922前重新提出自用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開始適用。

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會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有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區別,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有累進的問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如果新所有權人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22日)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地價稅就會按千分之十稅率課稅(多出四倍喔)

另供自用的自益信託土地也可申請地價稅自用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還有新購房地產也要即時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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