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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露台上搭蓋的違建漏水,造成建築物本體構造損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依同條例第36條第2款規定,得由管委會要求該住戶修繕或負擔修繕費用;此外,由於露台上的違章建築物,因非依建築物建造設計之原意及一般社會經驗之使用方式而使用,若因滲漏水情事造成建築物構造損壞,即屬「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雖然對既存舊違建,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不能對之處罰,但行政機關仍得針對滲漏水的部份(非針對違建行為部分),依據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使用人科處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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